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市信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科室。
第三条 局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局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切实做好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局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科室负责人核查、局办公室主任审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四个层次进行。
第六条 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呈局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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