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96562/202009-00135 | 组配分类: | 管理制度 |
发布机构: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工作规程》的通知 | 文号: | 铜陵市财政局文件 |
信息来源: | 铜陵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1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铜陵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财政扶贫资金绩效,我们制定了《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2020年2月11日
附件
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的通知》《铜陵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铜陵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资金清单的通知》(财农〔2018〕5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动态监控是指根据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为支撑,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为基础,以“精准、安全、绩效”为主线,对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预警信息处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反映情况、督促工作推动、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监控平台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农业农村科、国库科、预算科、预算绩效科、财政监督局、相关支出科室及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运用监控平台开展动态监控工作。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督促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态监控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指标文件文号、资金名称、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指标信息;付款人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相关管理等工作流信息。
第七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1.相关支出科室预算分配下达情况。包括: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2.扶贫资金支付情况。包括: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等。
(二)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1.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进度、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2.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包括支出进度、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包括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三)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市财政局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建立统分结合、运行高效的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规范、纠偏、警示、威慑作用。各级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局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第十条预算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牵头负责全市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总收发等。
第十一条 国库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科、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二)配合利用监控平台等加强监控。
第十二条预算绩效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扶贫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和绩效自评等。
(二)负责管理监控平台有关绩效信息,加强绩效信息分析利用。
(三)负责提出完善监控平台绩效模块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部门对口单位沟通协调,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负责监控平台全市扶贫资金范围和项目口径界定等工作。
(二)配合国库科通过监控平台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组织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汇总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五)会同支出科室负责扶贫资金台账数据分析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七)负责市直农口部门(单位)监控平台账号信息收集等。
(八)负责与省财政厅、县区财政沟通协调等,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各支出科室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具体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科界定归口管理扶贫资金范围、扶贫项目口径。
(二)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市本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三)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配合牵头科室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四)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信息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会同有关科室不定期组织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
(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加快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等工作进度,对县区监控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六条国库支付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监控平台加强监控,会同相关科室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二)按月汇总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相关数据、监控预警信息处理及扶贫资金总台账等,提供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负责汇总各相关科室归口管理的扶贫资金有关数据和情况,向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扶贫资金监控情况。
第十七条 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动态监控平台技术支撑,配合省财政厅及相关科室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向财政厅交换动态监控信息。
(二)配合国库科、农业农村科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动态监控平台运维管理。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对口单位沟通协调等,协助局各相关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第四章 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管理
第十八条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由财政部统一确定,我市根据实际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每年10月10日前,局各相关单位在征求县区财政的基础上,统一汇总年度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填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局各相关单位制定的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等,应抄送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十条 预警规则、预警级别由财政部统一确定,实行三级预警。
(一)黄色警铃。主要适用于工作时限类的业务办理事项。在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提醒;如期办理业务后,黄色警铃自动消除;未如期办理业务,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后转为黄灯或红灯预警。
(二)黄灯预警。主要适用于违规疑点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核实后,确认为正常事项,转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转为红灯预警。
(三)红灯预警。主要适用于已确认为违规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
第五章 预警信息处理和动态监控情况反馈
第二十一条 监控平台自动将预警信息推送给局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疑点核实、违规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局各相关单位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黄色警铃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及时办理业务,避免发生违规问题。
(二)对黄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采取电话核实、调阅材料、约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后在监控平台制定处理单,如实记录核实情况。确认为正常事项,标记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标记为红灯。
(三)对红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应跟踪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并在监控平台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纠正情况,将已纠正的事项标记为绿灯。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采取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支出科室负责动态监控县区财政对口业务股室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工作情况。对县区财政工作进度缓慢、绩效信息质量不高、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等方面问题突出的及时提醒、督促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动态监控情况反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关支出科室、县区财政按月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提供给国库支付中心。
(二)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汇总局各相关科室、县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或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
(三)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国库支付中心通报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对连续2个月数据填报工作推进不力、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的局各相关单位和县区财政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纳入局各相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章 监控平台使用与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控平台登陆采取实名制管理,用户权限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各相关单位需要开通、变更或撤销监控平台用户时,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附件3),提交局信息中心。预算单位用户信息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原则由归口科室负责收集和提交。
(二)局信息中心应及时为申请人向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申请监控平台使用权限,并向相关单位反馈开通信息。
第二十六条监控平台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
(一)相关支出科室应按照预算指标分配下达业务规范,省级动态监控系统数据下发后或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导入或录入监控平台,督促相关单位设定市本级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县区财政、有关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数据对接工作,扶贫指标应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标识,扶贫资金支付应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转入专户的扶贫资金也须纳入一体化系统办理支付。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文号、项目名称和编码原则上保持一致,提高系统间对接效率。
第二十八条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监控平台数据的分析利用,上报或对外提供监控平台数据信息时应会签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发生数据失真、数据冲突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局各相关单位发现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三十条监控平台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信息,及时修改登录初始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监控平台管理办法或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2.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3.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
4.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5.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附件1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业务需求类型 |
业务需求描述 |
依据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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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业务需求类型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管理等。
附件2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规则名称 |
规则分类 |
预警级别 |
规则描述 |
规则依据 |
适用范围 |
预警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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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1、规则分类包括:指标管理、支出管理、绩效管理、到人到户等。
2、预警级别包括:黄色警铃、黄灯预警、红灯预警。
附件3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科(股)室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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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相关部门意见: |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序号 |
要素信息 |
1 |
指标文件文号 |
2 |
资金名称 |
3 |
资金性质 |
4 |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
5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6 |
预算项目 |
7 |
金额等指标信息 |
8 |
付款人和账户 |
9 |
支付金额 |
10 |
支付时间 |
11 |
用途 |
12 |
结算方式 |
13 |
支付方式 |
14 |
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 |
15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 |
17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 |
18 |
预算分配下达 |
19 |
资金支付 |
20 |
绩效相关管理 |
附件5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序号 |
监控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
|
(一) |
预算分配下达情况 |
|
1 |
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 |
预算科 各支出科室 |
2 |
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
|
3 |
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
|
(二) |
扶贫资金支付情况 |
|
4 |
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 |
各支出科室 国库科 支付中心 |
5 |
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 |
|
6 |
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
|
7 |
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 |
|
(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
|
8 |
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 |
绩效管理科 各支出科室 |
9 |
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 |
|
二 |
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
|
(一) |
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 |
县区财政局 |
10 |
预算分配下达进度 |
|
11 |
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 |
|
12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二) |
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 |
|
13 |
支出进度 |
|
14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 |
|
15 |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 |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 |
|
17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三 |
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
农业农村科 |
铜陵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财政扶贫资金绩效,我们制定了《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2020年2月11日
附件
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的通知》《铜陵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铜陵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资金清单的通知》(财农〔2018〕5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动态监控是指根据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为支撑,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为基础,以“精准、安全、绩效”为主线,对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预警信息处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反映情况、督促工作推动、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监控平台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农业农村科、国库科、预算科、预算绩效科、财政监督局、相关支出科室及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运用监控平台开展动态监控工作。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督促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态监控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指标文件文号、资金名称、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指标信息;付款人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相关管理等工作流信息。
第七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1.相关支出科室预算分配下达情况。包括: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2.扶贫资金支付情况。包括: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等。
(二)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1.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进度、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2.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包括支出进度、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包括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三)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市财政局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建立统分结合、运行高效的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规范、纠偏、警示、威慑作用。各级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局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第十条预算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牵头负责全市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总收发等。
第十一条 国库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科、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二)配合利用监控平台等加强监控。
第十二条预算绩效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扶贫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和绩效自评等。
(二)负责管理监控平台有关绩效信息,加强绩效信息分析利用。
(三)负责提出完善监控平台绩效模块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部门对口单位沟通协调,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负责监控平台全市扶贫资金范围和项目口径界定等工作。
(二)配合国库科通过监控平台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组织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汇总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五)会同支出科室负责扶贫资金台账数据分析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七)负责市直农口部门(单位)监控平台账号信息收集等。
(八)负责与省财政厅、县区财政沟通协调等,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各支出科室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具体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科界定归口管理扶贫资金范围、扶贫项目口径。
(二)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市本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三)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配合牵头科室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四)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信息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会同有关科室不定期组织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
(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加快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等工作进度,对县区监控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六条国库支付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监控平台加强监控,会同相关科室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二)按月汇总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相关数据、监控预警信息处理及扶贫资金总台账等,提供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负责汇总各相关科室归口管理的扶贫资金有关数据和情况,向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扶贫资金监控情况。
第十七条 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动态监控平台技术支撑,配合省财政厅及相关科室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向财政厅交换动态监控信息。
(二)配合国库科、农业农村科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动态监控平台运维管理。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对口单位沟通协调等,协助局各相关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第四章 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管理
第十八条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由财政部统一确定,我市根据实际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每年10月10日前,局各相关单位在征求县区财政的基础上,统一汇总年度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填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局各相关单位制定的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等,应抄送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十条 预警规则、预警级别由财政部统一确定,实行三级预警。
(一)黄色警铃。主要适用于工作时限类的业务办理事项。在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提醒;如期办理业务后,黄色警铃自动消除;未如期办理业务,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后转为黄灯或红灯预警。
(二)黄灯预警。主要适用于违规疑点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核实后,确认为正常事项,转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转为红灯预警。
(三)红灯预警。主要适用于已确认为违规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
第五章 预警信息处理和动态监控情况反馈
第二十一条 监控平台自动将预警信息推送给局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疑点核实、违规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局各相关单位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黄色警铃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及时办理业务,避免发生违规问题。
(二)对黄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采取电话核实、调阅材料、约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后在监控平台制定处理单,如实记录核实情况。确认为正常事项,标记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标记为红灯。
(三)对红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应跟踪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并在监控平台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纠正情况,将已纠正的事项标记为绿灯。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采取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支出科室负责动态监控县区财政对口业务股室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工作情况。对县区财政工作进度缓慢、绩效信息质量不高、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等方面问题突出的及时提醒、督促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动态监控情况反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关支出科室、县区财政按月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提供给国库支付中心。
(二)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汇总局各相关科室、县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或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
(三)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国库支付中心通报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对连续2个月数据填报工作推进不力、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的局各相关单位和县区财政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纳入局各相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章 监控平台使用与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控平台登陆采取实名制管理,用户权限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各相关单位需要开通、变更或撤销监控平台用户时,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附件3),提交局信息中心。预算单位用户信息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原则由归口科室负责收集和提交。
(二)局信息中心应及时为申请人向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申请监控平台使用权限,并向相关单位反馈开通信息。
第二十六条监控平台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
(一)相关支出科室应按照预算指标分配下达业务规范,省级动态监控系统数据下发后或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导入或录入监控平台,督促相关单位设定市本级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县区财政、有关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数据对接工作,扶贫指标应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标识,扶贫资金支付应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转入专户的扶贫资金也须纳入一体化系统办理支付。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文号、项目名称和编码原则上保持一致,提高系统间对接效率。
第二十八条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监控平台数据的分析利用,上报或对外提供监控平台数据信息时应会签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发生数据失真、数据冲突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局各相关单位发现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三十条监控平台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信息,及时修改登录初始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监控平台管理办法或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2.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3.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
4.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5.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附件1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业务需求类型 |
业务需求描述 |
依据 |
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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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业务需求类型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管理等。
附件2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规则名称 |
规则分类 |
预警级别 |
规则描述 |
规则依据 |
适用范围 |
预警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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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1、规则分类包括:指标管理、支出管理、绩效管理、到人到户等。
2、预警级别包括:黄色警铃、黄灯预警、红灯预警。
附件3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科(股)室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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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相关部门意见: |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序号 |
要素信息 |
1 |
指标文件文号 |
2 |
资金名称 |
3 |
资金性质 |
4 |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
5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6 |
预算项目 |
7 |
金额等指标信息 |
8 |
付款人和账户 |
9 |
支付金额 |
10 |
支付时间 |
11 |
用途 |
12 |
结算方式 |
13 |
支付方式 |
14 |
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 |
15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 |
17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 |
18 |
预算分配下达 |
19 |
资金支付 |
20 |
绩效相关管理 |
附件5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序号 |
监控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
|
(一) |
预算分配下达情况 |
|
1 |
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 |
预算科 各支出科室 |
2 |
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
|
3 |
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
|
(二) |
扶贫资金支付情况 |
|
4 |
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 |
各支出科室 国库科 支付中心 |
5 |
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 |
|
6 |
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
|
7 |
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 |
|
(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
|
8 |
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 |
绩效管理科 各支出科室 |
9 |
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 |
|
二 |
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
|
(一) |
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 |
县区财政局 |
10 |
预算分配下达进度 |
|
11 |
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 |
|
12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二) |
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 |
|
13 |
支出进度 |
|
14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 |
|
15 |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 |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 |
|
17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三 |
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
农业农村科 |
铜陵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财政扶贫资金绩效,我们制定了《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2020年2月11日
附件
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的通知》《铜陵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铜陵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资金清单的通知》(财农〔2018〕5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动态监控是指根据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为支撑,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为基础,以“精准、安全、绩效”为主线,对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预警信息处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反映情况、督促工作推动、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监控平台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农业农村科、国库科、预算科、预算绩效科、财政监督局、相关支出科室及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运用监控平台开展动态监控工作。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督促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态监控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指标文件文号、资金名称、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指标信息;付款人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相关管理等工作流信息。
第七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1.相关支出科室预算分配下达情况。包括: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2.扶贫资金支付情况。包括: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等。
(二)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1.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进度、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2.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包括支出进度、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包括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三)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市财政局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建立统分结合、运行高效的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规范、纠偏、警示、威慑作用。各级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局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第十条预算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牵头负责全市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总收发等。
第十一条 国库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科、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二)配合利用监控平台等加强监控。
第十二条预算绩效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扶贫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和绩效自评等。
(二)负责管理监控平台有关绩效信息,加强绩效信息分析利用。
(三)负责提出完善监控平台绩效模块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部门对口单位沟通协调,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负责监控平台全市扶贫资金范围和项目口径界定等工作。
(二)配合国库科通过监控平台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组织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汇总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五)会同支出科室负责扶贫资金台账数据分析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七)负责市直农口部门(单位)监控平台账号信息收集等。
(八)负责与省财政厅、县区财政沟通协调等,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各支出科室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具体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科界定归口管理扶贫资金范围、扶贫项目口径。
(二)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市本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三)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配合牵头科室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四)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信息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会同有关科室不定期组织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
(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加快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等工作进度,对县区监控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六条国库支付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监控平台加强监控,会同相关科室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二)按月汇总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相关数据、监控预警信息处理及扶贫资金总台账等,提供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负责汇总各相关科室归口管理的扶贫资金有关数据和情况,向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扶贫资金监控情况。
第十七条 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动态监控平台技术支撑,配合省财政厅及相关科室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向财政厅交换动态监控信息。
(二)配合国库科、农业农村科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动态监控平台运维管理。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对口单位沟通协调等,协助局各相关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第四章 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管理
第十八条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由财政部统一确定,我市根据实际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每年10月10日前,局各相关单位在征求县区财政的基础上,统一汇总年度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填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局各相关单位制定的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等,应抄送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十条 预警规则、预警级别由财政部统一确定,实行三级预警。
(一)黄色警铃。主要适用于工作时限类的业务办理事项。在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提醒;如期办理业务后,黄色警铃自动消除;未如期办理业务,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后转为黄灯或红灯预警。
(二)黄灯预警。主要适用于违规疑点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核实后,确认为正常事项,转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转为红灯预警。
(三)红灯预警。主要适用于已确认为违规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
第五章 预警信息处理和动态监控情况反馈
第二十一条 监控平台自动将预警信息推送给局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疑点核实、违规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局各相关单位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黄色警铃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及时办理业务,避免发生违规问题。
(二)对黄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采取电话核实、调阅材料、约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后在监控平台制定处理单,如实记录核实情况。确认为正常事项,标记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标记为红灯。
(三)对红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应跟踪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并在监控平台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纠正情况,将已纠正的事项标记为绿灯。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采取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支出科室负责动态监控县区财政对口业务股室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工作情况。对县区财政工作进度缓慢、绩效信息质量不高、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等方面问题突出的及时提醒、督促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动态监控情况反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关支出科室、县区财政按月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提供给国库支付中心。
(二)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汇总局各相关科室、县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或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
(三)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国库支付中心通报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对连续2个月数据填报工作推进不力、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的局各相关单位和县区财政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纳入局各相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章 监控平台使用与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控平台登陆采取实名制管理,用户权限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各相关单位需要开通、变更或撤销监控平台用户时,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附件3),提交局信息中心。预算单位用户信息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原则由归口科室负责收集和提交。
(二)局信息中心应及时为申请人向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申请监控平台使用权限,并向相关单位反馈开通信息。
第二十六条监控平台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
(一)相关支出科室应按照预算指标分配下达业务规范,省级动态监控系统数据下发后或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导入或录入监控平台,督促相关单位设定市本级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县区财政、有关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数据对接工作,扶贫指标应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标识,扶贫资金支付应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转入专户的扶贫资金也须纳入一体化系统办理支付。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文号、项目名称和编码原则上保持一致,提高系统间对接效率。
第二十八条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监控平台数据的分析利用,上报或对外提供监控平台数据信息时应会签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发生数据失真、数据冲突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局各相关单位发现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三十条监控平台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信息,及时修改登录初始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监控平台管理办法或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2.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3.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
4.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5.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附件1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业务需求类型 |
业务需求描述 |
依据 |
适用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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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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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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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业务需求类型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管理等。
附件2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规则名称 |
规则分类 |
预警级别 |
规则描述 |
规则依据 |
适用范围 |
预警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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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1、规则分类包括:指标管理、支出管理、绩效管理、到人到户等。
2、预警级别包括:黄色警铃、黄灯预警、红灯预警。
附件3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科(股)室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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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意见: |
相关部门意见: |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序号 |
要素信息 |
1 |
指标文件文号 |
2 |
资金名称 |
3 |
资金性质 |
4 |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
5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6 |
预算项目 |
7 |
金额等指标信息 |
8 |
付款人和账户 |
9 |
支付金额 |
10 |
支付时间 |
11 |
用途 |
12 |
结算方式 |
13 |
支付方式 |
14 |
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 |
15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 |
17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 |
18 |
预算分配下达 |
19 |
资金支付 |
20 |
绩效相关管理 |
附件5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序号 |
监控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
|
(一) |
预算分配下达情况 |
|
1 |
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 |
预算科 各支出科室 |
2 |
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
|
3 |
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
|
(二) |
扶贫资金支付情况 |
|
4 |
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 |
各支出科室 国库科 支付中心 |
5 |
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 |
|
6 |
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
|
7 |
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 |
|
(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
|
8 |
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 |
绩效管理科 各支出科室 |
9 |
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 |
|
二 |
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
|
(一) |
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 |
县区财政局 |
10 |
预算分配下达进度 |
|
11 |
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 |
|
12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二) |
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 |
|
13 |
支出进度 |
|
14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 |
|
15 |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 |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 |
|
17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三 |
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
农业农村科 |
铜陵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财政扶贫资金绩效,我们制定了《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2020年2月11日
附件
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的通知》《铜陵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铜陵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资金清单的通知》(财农〔2018〕5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动态监控是指根据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为支撑,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为基础,以“精准、安全、绩效”为主线,对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预警信息处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反映情况、督促工作推动、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监控平台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农业农村科、国库科、预算科、预算绩效科、财政监督局、相关支出科室及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运用监控平台开展动态监控工作。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督促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态监控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指标文件文号、资金名称、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指标信息;付款人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相关管理等工作流信息。
第七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1.相关支出科室预算分配下达情况。包括: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2.扶贫资金支付情况。包括: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等。
(二)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1.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进度、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2.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包括支出进度、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包括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三)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市财政局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建立统分结合、运行高效的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规范、纠偏、警示、威慑作用。各级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局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第十条预算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牵头负责全市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总收发等。
第十一条 国库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科、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二)配合利用监控平台等加强监控。
第十二条预算绩效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扶贫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和绩效自评等。
(二)负责管理监控平台有关绩效信息,加强绩效信息分析利用。
(三)负责提出完善监控平台绩效模块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部门对口单位沟通协调,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负责监控平台全市扶贫资金范围和项目口径界定等工作。
(二)配合国库科通过监控平台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组织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汇总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五)会同支出科室负责扶贫资金台账数据分析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七)负责市直农口部门(单位)监控平台账号信息收集等。
(八)负责与省财政厅、县区财政沟通协调等,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各支出科室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具体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科界定归口管理扶贫资金范围、扶贫项目口径。
(二)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市本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三)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配合牵头科室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四)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信息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会同有关科室不定期组织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
(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加快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等工作进度,对县区监控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六条国库支付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监控平台加强监控,会同相关科室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二)按月汇总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相关数据、监控预警信息处理及扶贫资金总台账等,提供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负责汇总各相关科室归口管理的扶贫资金有关数据和情况,向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扶贫资金监控情况。
第十七条 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动态监控平台技术支撑,配合省财政厅及相关科室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向财政厅交换动态监控信息。
(二)配合国库科、农业农村科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动态监控平台运维管理。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对口单位沟通协调等,协助局各相关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第四章 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管理
第十八条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由财政部统一确定,我市根据实际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每年10月10日前,局各相关单位在征求县区财政的基础上,统一汇总年度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填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局各相关单位制定的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等,应抄送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十条 预警规则、预警级别由财政部统一确定,实行三级预警。
(一)黄色警铃。主要适用于工作时限类的业务办理事项。在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提醒;如期办理业务后,黄色警铃自动消除;未如期办理业务,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后转为黄灯或红灯预警。
(二)黄灯预警。主要适用于违规疑点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核实后,确认为正常事项,转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转为红灯预警。
(三)红灯预警。主要适用于已确认为违规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
第五章 预警信息处理和动态监控情况反馈
第二十一条 监控平台自动将预警信息推送给局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疑点核实、违规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局各相关单位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黄色警铃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及时办理业务,避免发生违规问题。
(二)对黄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采取电话核实、调阅材料、约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后在监控平台制定处理单,如实记录核实情况。确认为正常事项,标记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标记为红灯。
(三)对红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应跟踪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并在监控平台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纠正情况,将已纠正的事项标记为绿灯。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采取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支出科室负责动态监控县区财政对口业务股室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工作情况。对县区财政工作进度缓慢、绩效信息质量不高、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等方面问题突出的及时提醒、督促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动态监控情况反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关支出科室、县区财政按月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提供给国库支付中心。
(二)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汇总局各相关科室、县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或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
(三)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国库支付中心通报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对连续2个月数据填报工作推进不力、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的局各相关单位和县区财政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纳入局各相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章 监控平台使用与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控平台登陆采取实名制管理,用户权限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各相关单位需要开通、变更或撤销监控平台用户时,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附件3),提交局信息中心。预算单位用户信息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原则由归口科室负责收集和提交。
(二)局信息中心应及时为申请人向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申请监控平台使用权限,并向相关单位反馈开通信息。
第二十六条监控平台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
(一)相关支出科室应按照预算指标分配下达业务规范,省级动态监控系统数据下发后或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导入或录入监控平台,督促相关单位设定市本级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县区财政、有关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数据对接工作,扶贫指标应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标识,扶贫资金支付应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转入专户的扶贫资金也须纳入一体化系统办理支付。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文号、项目名称和编码原则上保持一致,提高系统间对接效率。
第二十八条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监控平台数据的分析利用,上报或对外提供监控平台数据信息时应会签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发生数据失真、数据冲突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局各相关单位发现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三十条监控平台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信息,及时修改登录初始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监控平台管理办法或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2.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3.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
4.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5.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附件1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业务需求类型 |
业务需求描述 |
依据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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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业务需求类型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管理等。
附件2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规则名称 |
规则分类 |
预警级别 |
规则描述 |
规则依据 |
适用范围 |
预警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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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1、规则分类包括:指标管理、支出管理、绩效管理、到人到户等。
2、预警级别包括:黄色警铃、黄灯预警、红灯预警。
附件3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科(股)室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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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相关部门意见: |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序号 |
要素信息 |
1 |
指标文件文号 |
2 |
资金名称 |
3 |
资金性质 |
4 |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
5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6 |
预算项目 |
7 |
金额等指标信息 |
8 |
付款人和账户 |
9 |
支付金额 |
10 |
支付时间 |
11 |
用途 |
12 |
结算方式 |
13 |
支付方式 |
14 |
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 |
15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 |
17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 |
18 |
预算分配下达 |
19 |
资金支付 |
20 |
绩效相关管理 |
附件5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序号 |
监控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
|
(一) |
预算分配下达情况 |
|
1 |
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 |
预算科 各支出科室 |
2 |
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
|
3 |
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
|
(二) |
扶贫资金支付情况 |
|
4 |
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 |
各支出科室 国库科 支付中心 |
5 |
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 |
|
6 |
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
|
7 |
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 |
|
(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
|
8 |
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 |
绩效管理科 各支出科室 |
9 |
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 |
|
二 |
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
|
(一) |
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 |
县区财政局 |
10 |
预算分配下达进度 |
|
11 |
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 |
|
12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二) |
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 |
|
13 |
支出进度 |
|
14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 |
|
15 |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 |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 |
|
17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
三 |
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
农业农村科 |
铜陵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财政扶贫资金绩效,我们制定了《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2020年2月11日
附件
铜陵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工作规程>的通知》《铜陵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铜陵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资金清单的通知》(财农〔2018〕5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动态监控是指根据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为支撑,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为基础,以“精准、安全、绩效”为主线,对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预警信息处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反映情况、督促工作推动、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监控平台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农业农村科、国库科、预算科、预算绩效科、财政监督局、相关支出科室及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运用监控平台开展动态监控工作。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督促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态监控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指标文件文号、资金名称、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指标信息;付款人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相关管理等工作流信息。
第七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1.相关支出科室预算分配下达情况。包括: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2.扶贫资金支付情况。包括: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等。
(二)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1.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进度、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2.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包括支出进度、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包括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三)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市财政局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建立统分结合、运行高效的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规范、纠偏、警示、威慑作用。各级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局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第十条预算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牵头负责全市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总收发等。
第十一条 国库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科、国库支付中心、局信息中心,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二)配合利用监控平台等加强监控。
第十二条预算绩效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扶贫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和绩效自评等。
(二)负责管理监控平台有关绩效信息,加强绩效信息分析利用。
(三)负责提出完善监控平台绩效模块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部门对口单位沟通协调,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科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牵头负责监控平台全市扶贫资金范围和项目口径界定等工作。
(二)配合国库科通过监控平台建立全市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组织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汇总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五)会同支出科室负责扶贫资金台账数据分析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七)负责市直农口部门(单位)监控平台账号信息收集等。
(八)负责与省财政厅、县区财政沟通协调等,以及牵头事项全市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各支出科室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具体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科界定归口管理扶贫资金范围、扶贫项目口径。
(二)负责归口管理扶贫资金分配和标识工作、市本级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绩效自评、市本级指标与支付对接及预警信息处理等工作。
(三)根据归口管理扶贫资金预警信息,及时配合牵头科室组织调查处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支付中心。
(四)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信息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会同有关科室不定期组织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
(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加快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等工作进度,对县区监控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六条国库支付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监控平台加强监控,会同相关科室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
(二)按月汇总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相关数据、监控预警信息处理及扶贫资金总台账等,提供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负责汇总各相关科室归口管理的扶贫资金有关数据和情况,向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扶贫资金监控情况。
第十七条 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动态监控平台技术支撑,配合省财政厅及相关科室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向财政厅交换动态监控信息。
(二)配合国库科、农业农村科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负责动态监控平台运维管理。
(四)负责与财政厅、县区财政对口单位沟通协调等,协助局各相关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第四章 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管理
第十八条动态监控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由财政部统一确定,我市根据实际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每年10月10日前,局各相关单位在征求县区财政的基础上,统一汇总年度业务需求和预警规则,填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由局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局各相关单位制定的扶贫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等,应抄送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十条 预警规则、预警级别由财政部统一确定,实行三级预警。
(一)黄色警铃。主要适用于工作时限类的业务办理事项。在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提醒;如期办理业务后,黄色警铃自动消除;未如期办理业务,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后转为黄灯或红灯预警。
(二)黄灯预警。主要适用于违规疑点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核实后,确认为正常事项,转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转为红灯预警。
(三)红灯预警。主要适用于已确认为违规信息的业务处理事项。
第五章 预警信息处理和动态监控情况反馈
第二十一条 监控平台自动将预警信息推送给局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疑点核实、违规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局各相关单位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黄色警铃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及时办理业务,避免发生违规问题。
(二)对黄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要采取电话核实、调阅材料、约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后在监控平台制定处理单,如实记录核实情况。确认为正常事项,标记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标记为红灯。
(三)对红灯预警信息,局各相关单位人员应跟踪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并在监控平台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纠正情况,将已纠正的事项标记为绿灯。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采取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支出科室负责动态监控县区财政对口业务股室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工作情况。对县区财政工作进度缓慢、绩效信息质量不高、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等方面问题突出的及时提醒、督促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动态监控情况反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关支出科室、县区财政按月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提供给国库支付中心。
(二)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汇总局各相关科室、县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或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
(三)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国库支付中心通报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对连续2个月数据填报工作推进不力、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的局各相关单位和县区财政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纳入局各相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章 监控平台使用与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控平台登陆采取实名制管理,用户权限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各相关单位需要开通、变更或撤销监控平台用户时,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附件3),提交局信息中心。预算单位用户信息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原则由归口科室负责收集和提交。
(二)局信息中心应及时为申请人向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申请监控平台使用权限,并向相关单位反馈开通信息。
第二十六条监控平台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
(一)相关支出科室应按照预算指标分配下达业务规范,省级动态监控系统数据下发后或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导入或录入监控平台,督促相关单位设定市本级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县区财政、有关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数据对接工作,扶贫指标应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标识,扶贫资金支付应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转入专户的扶贫资金也须纳入一体化系统办理支付。监控平台与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文号、项目名称和编码原则上保持一致,提高系统间对接效率。
第二十八条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监控平台数据的分析利用,上报或对外提供监控平台数据信息时应会签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发生数据失真、数据冲突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局各相关单位发现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三十条监控平台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信息,及时修改登录初始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监控平台管理办法或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2.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3.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
4.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5.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附件1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需求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业务需求类型 |
业务需求描述 |
依据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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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业务需求类型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管理等。
附件2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规则名称 |
规则分类 |
预警级别 |
规则描述 |
规则依据 |
适用范围 |
预警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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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1、规则分类包括:指标管理、支出管理、绩效管理、到人到户等。
2、预警级别包括:黄色警铃、黄灯预警、红灯预警。
附件3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预警规则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科(股)室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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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相关部门意见: |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基本要素信息
序号 |
要素信息 |
1 |
指标文件文号 |
2 |
资金名称 |
3 |
资金性质 |
4 |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
5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6 |
预算项目 |
7 |
金额等指标信息 |
8 |
付款人和账户 |
9 |
支付金额 |
10 |
支付时间 |
11 |
用途 |
12 |
结算方式 |
13 |
支付方式 |
14 |
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 |
15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
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 |
17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 |
18 |
预算分配下达 |
19 |
资金支付 |
20 |
绩效相关管理 |
附件5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及职责分工
序号 |
监控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对中央、省和市级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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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预算分配下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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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 |
预算科 各支出科室 |
2 |
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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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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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扶贫资金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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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 |
各支出科室 国库科 支付中心 |
5 |
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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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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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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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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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 |
绩效管理科 各支出科室 |
9 |
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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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对县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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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 |
县区财政局 |
10 |
预算分配下达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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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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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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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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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支出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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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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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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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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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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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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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
农业农村科 |
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铜陵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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