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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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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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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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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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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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或建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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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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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大公立幼儿园建设力度,提升公立幼儿园办学水平,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两孩及以上孩次幼儿的费用每学年度减免30%,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减免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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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坚持规范办园、科学保教的普惠性幼儿园。对在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企事业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两孩及以上孩次幼儿的费用每学年度减免30%,减免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应明确为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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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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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公立幼儿园设立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指导站,定期开展0-3岁早教活动。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0-3岁婴儿公益性托幼机构或场所。鼓励公办幼儿园设立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指导站,定期开展0-3岁早教活动;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0-3岁婴儿公益性托幼机构或场所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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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成:鼓励公办幼儿园设立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指导站,定期开展0-3岁早教活动;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0-3岁婴儿公益性托幼机构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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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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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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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铜陵区域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孩次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并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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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铜陵区域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孩次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由享有收益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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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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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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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费用每学年度减免30%,减免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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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费用每学年度减免30%,减免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理由为:一是按照我市学前教育管理及办学体制,县(区)政府承担学前教育管理主体责任;二是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及省财政每年均安排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均全部及时下达县(区),市财政每年还对县(区)学前教育实行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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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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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孩次家庭,在铜陵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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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孩次家庭,在铜陵区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其购房款项1%,由享有收益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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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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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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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鼓励适当延长生育护理假期”中“在落实现有的产妇产假、配偶护理假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将二孩及政策内两个以上孩次产妇产假再延长1个月、配偶护理假再延长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落实上述产假和护理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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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严格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产假和护理假的规定,(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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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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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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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鼓励适当延长生育护理假期”中“在落实现有的产妇产假、配偶护理假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将二孩及政策内两个以上孩次产妇产假再延长1个月、配偶护理假再延长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落实上述产假和护理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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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假和护理假的基础上,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两孩及以上孩次的产妇产假再延长1个月、配偶护理假再延长10天,产假和护理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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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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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提出生活困难无力抚育政策内两孩及以上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子女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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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文件正文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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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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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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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文旅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均表示无意见。在2019年12月13日全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上征求包括县区在内的各成员单位意见,均表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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