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水毁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起草了《铜陵市水利水毁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
铜陵市水利水毁修复项目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毁修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水毁工程修复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及市县两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水毁重建修复工程、河圩加固、泵站提升、沟渠畅通、水库除险和农村饮水等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照“市定规模,两级筹集;专项安排,统筹使用;分次拨付,据实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筹集:专项资金由市、县(区)两级筹集,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原则上按5:5分担。市级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和市水投共同承担。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等;
(二)项目建设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建设工程安装费;
(三)项目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图纸审查、检测、监理、建设管理费等;
(四)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补贴、交通费及通讯设备等与水利水毁修复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水务(水利)部门共同管理。市水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项目计划、测算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分配计划,指导县区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下达、拨付资金,指导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水毁修复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的计划外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第八条 市级专项资金按照市级投资额分批下达(拨付)。
(一)第一批:市政府确定水毁修复项目建设计划后,资金预下达(拨付)25%--30%。
(二)第二批:工程开工建设后,县区资金配套到位70%,经市水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市财政或市水投核实后在5-7个工作日内下达(拨付)市级专项资金40%--50%
(三)第三批:项目完工后,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水务部门统一清算,据实下达(拨付)剩余资金。
第九条 市级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到县区后,县区财政局会同县区水利局按市政府批准的水毁修复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县区申请拨付市级资金程序:
(一)县区按工程进度拨付本级配套资金70%,再向市水务、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专项资金工程进度款同时需附拨付凭证。
(二)县区应在项目完工后提供竣工决算资料和审计资料,供市级清算。
第十一条 县、区对专项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区资金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水毁修复工程完工后,原则上由县、区项目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市级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项目跟踪办法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验收结果不相符的、不合格或者未按控制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市级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县区水利局、财政局要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对经审计、检查发现县区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停拨或扣减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自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县、区财政局会同水利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