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7日
关于规范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费征收管理,规范行政规费减免缓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8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费,系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行政规费减免缓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缓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减缴、免缴、缓缴行政规费。减缴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应缴的行政规费;免缴是指免除缴纳应缴的行政规费;缓缴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行政规费。
第四条 行政规费减免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缓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规费减免缓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严格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权限。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缓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征、免征或缓征行政规费,严格按其对应的管理权限执行,对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第七条 行政规费减免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二)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缓规范性文件,对申请减免缓的具体项目、金额等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提交市政府行政规费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批;
(四)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第八条 委托执收行政规费需办理减免缓的,被委托单位受理减免缓申请后,报送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申请缓缴行政规费的,其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批准行政规费减免的项目,经批准改变用途或性质的,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行政规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性质的,除追缴已减免的行政规费外,对缴款义务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规费减免缓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执收单位应建立行政规费减免缓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缓的申请对象、项目、金额、时限、批准时间等事项,每季末15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减免缓执行情况表。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行政规费减免缓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减免缓行政规费的,依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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