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铜发〔2011〕11号),市政府设立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出台了《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铜政〔2016〕21号)。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7000万元。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铜基新材料、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兼顾其它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优化平衡产业结构,加速推进企业成长,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聚和链条化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阳光”评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优质企业和项目获得扶持,正确体现政府导向。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重点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产值规模和税收贡献,并与支持资金额度挂钩,注重基地建设实效。
(三)资本运作,引导放大。引入市场机制,采取贷款担保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用引导资金。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积极引导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通过贷款、参股、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予以支持。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用于市级基地企业、项目、平台等建设以及牵头县(园)区工作经费后补助,年度安排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
(二)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融资,年度安排资金6000万元。
(三)奖励补助。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补助、突出贡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新认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工作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年度安排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
第三章 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管理
第八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铜政〔2016〕49号),按照市政府与基地所在县(园)区政府(管委会)按年度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考评并予以后补助。
(一)后补助资金安排8000万元以上支持基地建设,分别按照上半年数据、全年数据组织两次兑现,每次安排资金4000万元左右,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至市级基地建设牵头县(园)区。若按照上半年数据兑现下达的补助额度超过全年累计应得补助额度,由市财政收回。
(二)后补助资金10%用于牵头园区建设经费奖补,90%作为企业发展奖补,用于支持市级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等平台建设等方面,由牵头县(园)区按照考评结果兑现资金并划拨至基地企业。
(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考评后,根据铜政〔2016〕49号文件中的标准对基地企业名单调整一次,用于下一年度基地考评,具体名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在县(园)区申报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九条 作为贷款担保的执行机构,指定担保公司负责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使用的监督事宜,建立严密的担保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十条 指定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同时,应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对信誉好、效益高但抵押额不足的企业,在实施信用审查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指定担保公司的平均年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被担保企业如期返还贷款后,担保资本金由指定担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指定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申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在担保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指定担保公司在为有关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积极利用本专项资金担保收益部分,为贷款企业提供接续贷款(资金)服务。
第五章 奖励补助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或在相应层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市、县(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县(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市、县(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市、县(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第十七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评审、项目谋划论证、企业经营管理诊断、国家PCB质检中心服务企业检测费用等。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不需申报,2017年上半年、全年的两次后补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铜政〔2016〕49号文件中的市级基地企业标准及名单组织兑现。奖励补助由参与申报的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贷款担保向市担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后续流程按照市担保控股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后,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及支持额度进行审核,按照铜政〔2016〕49号文件规定计算对市级基地的支持额度,形成资金计划草案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对拟支持单位名单进行公示。
(三)拨付。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
第七章 建立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协调报告制度。各县(园)区负责跟踪了解辖区内市级基地企业运营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园)区应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级基地企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引导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专项政策不重复享受,择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